靈活運用“限駕令” 促被執行人履行
2024-11-28 19:09:50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王汝福 | 作者:袁健 | 點擊量:6824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袁健)衡南縣人民法院受理的某建設公司與某環保建材公司、周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,某環保建材公司、周某因資金周轉難向某建設公司借款200萬元,到期后某環保建材公司未按約定償還,某建設公司隨即起訴至法院,經衡南縣人民法院判決后,由于某環保建材公司、周某不履行還款的義務,判決履行期限屆滿后向法院申請執行。
?執行過程中,執行法院對某環保建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、不動產、車輛等動產和不動產資產通過線上線下查詢,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。在此期間,某建設公司向法院反映某環保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(被執行人)經常駕駛私家車出行。經核實,周某名下沒有車輛信息,但經常駕駛車輛出行,為督促被執行人履行還款義務,打擊規避執行的行為,衡南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3日對被執行人周某采取限制高消費、納入失信名單的同時發出了“限制駕駛令”,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。
面對被執行企業無直接可供執行、逃避執行的困境,衡南法院靈活運用“限制駕駛令”,在維護公平正義的同時提升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和遵從意愿,實現推動社會治理創新、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的目標,為企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駕護航。
責編:王汝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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